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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超万亿,非法支付大案终审!“云付app”主

2025-10-25 12:40

还记得当年红极一时的云付无卡支付吗?

“云付APP”案近日有了最终结果,主犯周师荣、张凉凉等16人均被判刑,其中周师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万元。张凉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厦门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XX公司,后更名为厦门市X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师荣与赵正锐经过共谋,共同开发具有支持无卡支付的POS机功能的聚合移动支付收款软件云某APP,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犯罪活动。
 
被告人周师荣、赵正锐、尹洪锋以XX公司为主体,负责云某的软件开发和维护、代理商(又称OEM商)推广,被告人周师荣持股51%,被告人赵正锐、尹洪锋以技术入股方式合计持股49%;以被告人周师荣的配偶张凉凉为法定代表人的XXX(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为主体,负责云某的财务管理、客服维护。其间,被告人周师荣等人以XX公司名义,于2016年3月招募被告人王毓灿、王理达、王成龙担任技术员,于2016年6月招募被告人王艺林担任技术员,于2017年9月招募被告人朱忠、陈明禧担任技术员;被告人张凉凉以XXX公司名义,于2016年1月招募被告人吴鸿圳担任运营总监。
 
在实施具体的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周师荣等人明确分工,XX公司设立技术部、客服部、市场部,由被告人周师荣担任董事长,负责市场营销和对接支付通道,被告人赵正锐担任总经理,负责软件开发和维护、推广,被告人尹洪锋担任主管,负责软件推广,被告人王毓灿、王艺林负责“OEM”商软件开发和维护、支付通道调试、后台数据维护,被告人王理达、王成龙、朱忠、陈明禧负责软件开发;XXX公司设立行政部、客服部、渠道部,由被告人张凉凉担任总经理,负责XXX公司日常管理、云某利润分配,被告人张艺艺担任办公室行政主任,负责行政管理、通道对账、维护个人云某市场等工作;被告人吴鸿圳担任运营总监,负责客服、“OEM”商招商、维护个人云某市场等工作,被告人吴江龙担任部门经理,负责对接银行通道、维护个人云某市场等工作。
 
2015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周师荣、赵正锐、张凉凉、尹洪锋以XX公司、XXX公司为主体,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以云某APP为主体的云某平台投入运营,从事银行卡收单、银联支付、扫码支付等收单业务。被告人周师荣通过对接上游银行机构、支付机构,为云某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支付通道。同时,被告人周师荣等人以“金融创新”为幌子,违反收单规定,将个人注册会员虚拟为小微商户,通过银联支付、扫码支付等方式,为会员提供信用卡套现等虚假交易服务,从中赚取会员刷卡费率与上游支付通道的费率差、会员升级分润等。其间,XX平台采用“互联网+金融+支付+创客”的运营模式,以“人人金融、人人分红”、“三级分销、无限裂变”为诱饵,以低费率、高分润、招商返点进行推广,利用会员拉下线赚取分润方式纵向发展会员,利用收取代理年费贴牌定制的方式,横向为代理商定制了“XX钱包”、“YY钱包”等172个APP推广XX平台,由XX平台为代理商提供客户审核、售后客服、资金结算、升级更新、系统维护、服务器架设等技术支持。2018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周师荣、张凉凉以XX公司、XXX公司为主体,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XX平台的XX APP转换成YYY APP继续运营。
 
通过上述方式,XX平台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发展注册商户5,395,661个,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00,520,171,869.48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平台非法获利23,769,292.4元,会员累计分润127,253,592.6元。其中,被告人周师荣参与期间非法经营数额100,520,171,869.48元,非法获利15,340,380.35元;被告人赵正锐参与期间非法经营数额93,406,730,717.36元,非法获利9,739,970.77元;被告人尹洪锋参与期间非法经营数额93,406,730,717.36元,非法获利1,614,624.22元;被告人张凉凉参与期间非法经营数额100,520,171,869.48元,非法获利721,996.43元;被告人吴鸿圳参与期间非法经营数额100,520,171,869.48元,非法获利432,449.94元;被告人张艺艺参与期间非法经营数额100,520,171,869.48元,非法获利81,366.68元;被告人吴江龙参与期间非法经营数额100,520,171,869.48元,非法获利87,262.02元;被告人王毓灿参与期间非法经营数额100,395,291,777.29元,非法获利929.79元;被告人王艺林参与期间非法经营数额100,036,594,436.08元,非法获利1640.05元;被告人王成龙参与期间非法经营数额100,395,291,777.29元,非法获利1469.92元;被告人王理达参与期间非法经营数额100,395,291,777.29元,非法获利1162.66元;被告人朱忠参与期间非法经营数额43,340,012,124.08元,非法获利68.19元;被告人陈明禧参与期间非法经营数额43,340,012,124.08元。
 
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张丽丽、庄龙龙经共谋,以晋江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XXX公司签订OEM合作协议,由XX公司为其贴牌定制“XX钱包”APP。后,被告人张丽丽、庄龙龙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XX钱包”APP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经营金额58,476,024.91元,被告人张丽丽非法获利23,190.09元,被告人庄龙龙非法获利15,460.07元。
 
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王进文以安徽X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XX公司签订OEM合作协议,由XX公司为其贴牌定制“YY钱包”APP。后,被告人王进文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YY钱包”APP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经营金额975,177,545.55元,非法获利591,882.71元。
 
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周师荣、赵正锐、张凉凉、尹洪锋、王进文、王毓灿、王艺林、张艺艺、吴鸿圳、吴江龙、张丽丽、王成龙、王理达、朱忠被公安机关抓获,电脑、手机、银行卡、移动硬盘等作案工具亦被缴获。同日,被告人陈明禧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庄龙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周师荣、赵正锐、尹洪锋、王进文、张丽丽、庄龙龙、张艺艺、吴江龙、王毓灿、王艺林、王成龙、王理达、朱忠、陈明禧均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凉凉、吴鸿圳在侦查阶段认罪后翻供,在审查起诉阶段方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进文退缴违法所得550,000元,被告人吴鸿圳退缴违法所得432,449.94元,被告人张艺艺退缴违法所得81,366.68元,被告人吴江龙退缴违法所得87,262.02元,被告人张丽丽退缴违法所得23,190.09元,被告人庄龙龙退缴违法所得15,460.07元,被告人王毓灿退缴违法所得929.79元,被告人王艺林退缴违法所得1640.05元,被告人王成龙退缴违法所得1469.92元,被告人王理达退缴违法所得1162.66元,被告人朱忠退缴违法所得68.19元。上述退缴赃款共计1,194,999.41元。
 

从判刑结果来看,云付APP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第四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